据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2014年4月至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该公司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等人处置,李某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某、丁某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杨某、李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是:1、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3、倪某等人跨省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4、吴某等人污染环境案;5、被告人高某等人非法采矿案;6、游某利用环境监管职权受贿案;7、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8、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9、盱眙县检察院诉盱眙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