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报 中国钢铁新闻网
实习记者 郝淑慧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存量采矿用地概念及类型、项目立项前后地类及面积认定、验收程序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项目信息填报及结果运用等,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对此,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地方开展验收核实工作要聚焦审查项目合法合规性等3项内容,以及信息填报的3个时间点等重点事项进行解读。
该负责人指出,印发《通知》是对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策的细化落实,是探索构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深化实践。其核心目的是明晰复垦修复验收的操作路径,有效衔接腾退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的指标入库、流转使用等工作,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释放政策红利,充分调动采矿企业和地方节约用地、复垦修复的主动性。
在界定范围方面,《通知》分类制定复垦修复实施要求。《通知》对存量采矿用地适用范围做了具体界定:一是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简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系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的废弃采矿用地;二是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简称“企业存量采矿用地”,系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认定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
《通知》强调,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在验收核实方面,《通知》强调,要聚焦3项内容,把好3个环节。关于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审查项目合法合规性,二是核实复垦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情况,三是核定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验收程序主要包括3个环节:一是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二是初验由市县共同组织;三是终验由省级组织,形成终验意见。
在信息填报方面,《通知》提出,要把握3个时间点。为保障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更好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国土调查云等系统衔接,目前,相关司局正在研究建设和完善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等,届时将组织开展专门培训。
就如何开展信息填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信息填报工作主要有3个时间点:一是提交验收申请前,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在系统中填报基本信息,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申请前填报基本信息;二是复垦修复竣工后,实施单位应在系统中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三是复垦修复验收时,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项目初验、终验等信息并认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