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冶金报》记者在一些产钢大省的钢企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在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落实鼓励政策时,存在鼓励政策落实不到位、随意加严排放标准(所谓“超超低”)等问题,比如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自主减排变成协商减排,而政府与钢铁企业并非平等主体,多数情况下钢企必须执行政府的减产要求。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问题;从本质上看,则是一种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法治思维需要规则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在钢铁行业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亟须树立法治思维,建立法治权威,从而以明确的规则稳定企业的预期、规范企业的行为。从长期推行的达标排放标准,到2013年4月1日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再到2019年4月28日的超低排放标准,以及随后的钢铁行业环保绩效分级标准等,钢铁企业承受的环保压力持续加大,广大钢企从大局出发,付出沉重代价,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例如,在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中,氮氧化物的标准为300毫克/立方米,在超低排放标准中,氮氧化物的标准为50毫克/立方米,如果以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工艺装备来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数值相差6倍,一些钢企为此将原来的环保改造规划推倒重来,甚至有的钢企因为预留地方不够大重新进行厂区规划。如果这时再加上地方政府随意加码的实操,不仅不利于构建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而且从环保效果上看也会事倍功半。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更应该依法行政,贯彻法治思维。《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指出,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规定,环保绩效A级企业可以自主减排,非A级企业需要在污染天气时进行不同幅度的减产。而在具体执行中,对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规定本来是自主减排,在一些地方却变成了协商减排,甚至电话通知限产减排(不发红头文件);在国家层面已经有了超低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却又自行制订更加严格的超超低排放标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地方的营商环境。
实际上,在个别行业和个别地区实行更加严苛的标准(所谓“超超低”)并不一定能够在总体上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以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为例,氨的生产本身会产生污染并消耗大量的能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要求,优质无烟煤制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杆水平为1100千克标准煤/吨,基准水平为1350千克标准煤/吨;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杆水平为1200千克标准煤/吨,基准水平为1520千克标准煤/吨;粉煤(包括无烟粉煤、烟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标杆水平为1350千克标准煤/吨,基准水平为1550千克标准煤/吨。如果从实行50毫克/立方米超低排放标准更改为实行某些地方要求的35毫克/立方米标准,喷氨量并不是简单同比例增加30%,而是要翻倍。这会产生氨逃逸现象,从而造成新的大气污染。
再以二氧化硫的脱除为例。有的地方规定了10毫克/立方米的地方标准,看似比超低排放标准(35毫克/立方米)降低了25毫克/立方米,但是由于石灰用量的增加,总体上未必减排。因为石灰窑的排放标准是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石灰用量的增加,必然在生产石灰的环节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从具体的执行过程来看,达到超低排放和环保绩效A级标准,对于钢铁企业来说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运行成本。一般来说,长流程钢企超低排放的环保运行成本在200元/吨钢,最终反映到钢材的价格中,体现在钢企的竞争力上。今年前5个月,钢铁行业整体亏损21亿元,在这种情况下,200元/吨钢的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就具有了生死存亡的意义。因此,从差别电价、差别税收等方面进行鼓励,而不是从产量上进行区别,更能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系。截至7月7日,钢铁行业已经有64家钢铁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到2022年底,钢铁大省河北的环保绩效A级钢铁企业已达21家。目前,在超低排放的基础上,碳达峰、碳中和也已经被列入钢铁行业的行动。如何在推进“双碳”工作及进一步的减排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法治思维,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是一件紧迫而又十分重要的前置条件。(刘加军)
